從留學生到自己申請EB-1A:一條可以自己走完的路
這篇文章想跟大家分享一位來美國讀碩士後,一路從 O-1 簽證到 EB-1A 的故事,而其中最特別、也最想分享的部分是——他的 EB-1A 是自己申請的。
故事的主角就讀於太空科技相關領域,在自己的國家完成大學學業後,來到美國攻讀研究所。在美國就學期間,他發表了學術文章、參與研討會發表,甚至與朋友一同參加太空領域的競賽並獲得獎項。在畢業之前,他也完成了一項發明,並向美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。
當時在與我們討論 O-1 簽證的可能性時,他可以主張的項目其實已經包括:學術文章發表、原創貢獻,以及獲獎紀錄。雖然每一個項目的數量都不多,但在 O-1 的標準之下,已經具備成功獲簽的機會。
這邊需要先特別提到的是,O-1 與 EB-1A 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在於:O-1 申請人不能自己替自己申請,必須由雇主提出申請。不過,申請人可以由自己持股的公司為自己提出申請,這一點在移民局的 Policy Manual 中其實有明確說明 ”O beneficiaries may not petition for themselves. However,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owned by the beneficiary, such as a corporation o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, may file the petition on their behalf.” 。因此,他在申請 O-1 時,即是透過與幾位同好成立的公司,而他本人則擔任公司的 CEO 與董事,來作為自己的雇主。最後,在 O-1 申請中,我們主張了學術文章發表、原創貢獻(因為有專利)、獲獎紀錄,以及在公司擔任重要及領導職位,並且成功獲得簽證。
一年後,他希望我協助申請 EB-1A。我當時直接告訴他,其實這兩種簽證類別在標準上非常相似,最大的差別在於移民官審查的嚴格程度不同。因此,他完全可以在當初我協助準備的律師信架構下,依照原本的格式與項目,加入他過去一年新增的成就,自己整理後遞件申請,把律師費省下來。最後,他確實成功獲得核准。至於他是否增加了哪些新的成就來加強 EB-1A,我就不得而知了。
這個故事想讓大家知道,從國際學生,一路走到自己申請 EB-1A 綠卡,這條路是有可能的。但相對應地,學術或工作上的累積與努力,仍然是不可或缺的,畢竟這是「傑出人才」類別的簽證,重點始終還是在申請人的實力與成果。
不論是綠卡或是簽證申請,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由律師代理,真正的關鍵在於你是否了解申請的邏輯、移民局評審的標準,以及如何有系統地整理與呈現自己的成就。找律師是一種選擇,但不是唯一的路;能不能成功,很多時候不是取決於有沒有律師,而是取決於你是否「得其門而入」。
有任何問題嗎?

